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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史宝军、张海文、闫国祥、闫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史宝军,张海文,闫国祥,闫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负责人:王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志远,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系该行清收科科员。被告:史宝军,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海文,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国祥,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国君,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诉被告史宝军、张海文、闫国祥、闫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撤回对被告史宝军、张海文、闫国祥、闫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