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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与陈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陈荣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钟金富,行长。被告:陈荣龙,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诉被告陈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