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恭与周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恭,周庆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837-2号原告:蔡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荣。被告:周庆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恭与被告周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恭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恭负担。审 判 长 何 旭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