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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恭与周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恭,周庆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837-2号原告:蔡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荣。被告:周庆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恭与被告周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恭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庆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恭负担。审 判 长  何 旭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