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河南华瑞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瑞某某公司。李某申请执行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河南华瑞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在中国银行人民大道支行存款叁拾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