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高法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张家界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邵东县。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界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法定代表人:曾繁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就本案管辖问题作出(2013)张中立民辖字第1号民事裁定,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辉审 判 员 谭隆保代理审判员 易 上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