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灞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小区门口与受害人沈某因琐事发生厮打,郭某甲用拳头将沈某左眼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沈某眼部损伤属轻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郭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小区门口人行道上,因与被害人沈某的女友金某乙发生碰撞,而与沈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郭某甲用右拳击打沈某左面部一拳,致沈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之损伤属轻伤。又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在家属配合下与被害人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沈某对被告人郭某甲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予准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证明,2012年6月23日21时许,公安灞桥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接沈某报警称其在长乐坡被打。经处警,民警让双方先到医院治疗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沈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23日晚9时许,他与女友金某乙及女友之妹金某某回家走到长乐小区门口时,金某乙与对面过来的一男一女中的男子发生碰撞,他就与该男子发生争执,之后发生厮打。他将那男子摔倒在地,对方爬起来后一拳打在他左眼处,他左眼就看不见了。男子又和他女友争吵,他看见男子的媳妇靠着路边的车坐在地上,男子不停骂人。他女朋友就报了警。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21时许,她和老公郭某甲走到长乐小区外人行道上。郭某甲与对面过来的一男两女发生碰撞。对方就开始骂人,郭某甲也和对方对骂起来,之后双方就发生拉扯。有一个人朝她头���浇水,并将她推倒靠在车上。她肚子开始痛,她喊郭某甲,对方男子卡着郭某甲脖子。郭某甲过来看她,这时对方要走,郭某甲就拉着不让走。4、证人金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21时许,她与男友沈某及她妹金某某走在长乐东路长乐小区门口外人行道上,迎面过来一男一女,男子背的包把她碰了一下。她男朋友就对对方男子说“你走路慢点”,对方说他慢不了。双发就开始争吵、拉扯,对方男子卡着沈某脖子,沈某就将对方摔倒在地。那男子爬起来就打了沈某左眼睛一拳,将沈某左眼打伤。对方的女子坐在地上喊痛,并说金某某推她。对方男子就骂金某某,并打电话叫人。她就报了警。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21时许,她与姐姐金某乙及金某乙的男友沈某在棕榈湾小区向东约20米处附近行走时,对面过来一男一女,女的是个孕妇。男子碰了一下她姐就想走,沈某与该男子发生口角。男子把包放在地上就开始打沈某,用拳头打在沈某脸上,沈某也还手。对方女的就往地上一坐,然后躺在地上。她就叫金某乙和沈某,并叫对方男子看他媳妇是怎么回事。男子非说是她推倒了那个女子。她就给110打电话,那个男子也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6、(西)公(灞)鉴(伤)字(2012)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损伤致被害人沈某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沈某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是殴打自己的人;证人金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郭某甲是殴打被害人沈某的人。8、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郭某甲指认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长乐小区门口前人行道是其打伤被害人沈某的现场。(指认现场照片可与此相互印证。)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2012年7月22日在灞桥区棕榈湾小区红树林网吧将被告人郭某甲抓获归案。1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证明,2012年6月23日晚上七八点左右,他与妻子回家走到灞桥区长乐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迎面过来两女一男,并排行走。因为他与其中一个女孩碰了一下,对方一个小女孩就骂他,他也骂了一句。之后与对方男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他看到两个女孩朝他老婆的方向走,小女孩朝他老婆头上浇饮料,他就急了,对方男子用手卡着他脖子,他就在对方男子的头上打了两下。他要过去看他老婆,对方男子摆出一个攻击动作,不让过去,他就用右拳在男子脸上打了一拳,将其左脸颧骨处打伤。他老婆说肚子疼,他就给妻哥打电话,对方就报了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在家属配合下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小锋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倪 薇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