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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达林英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林英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55号原告北京达林英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双桥134号。法定代表人范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广。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8号深装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朱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达林英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林英特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霞高飞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