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刘开增、李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刘开增,李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梁玉珍,行长。被执行人刘开增,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晏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刘开增、李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开增、李晏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开增、李晏民银行存款2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