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凡博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凡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96号被告人邹凡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凡博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凡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凡博在秦都区钓台办杨户寨村段志强所开的摩托车维修部附近,用手机QQ上网联系段志强,以摩托车坏了需要修理为由将段志强骗离后,进入该维修部盗走段志强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750元等物。(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凡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志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凡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凡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凡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扬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