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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章财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财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越刑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财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湘元、金丽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2)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财军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12月18日提请本院延期审理、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12月18日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财军及其辩护人潘湘元、金丽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被告人章财军以招工为名结识了被害人周某乙。后被告人章财军编造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等情况,利用与被害人周某乙的男女朋友关系,谎称母亲在美国病重要去探望、给母亲办理死亡证明继承财产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乙、周某乙母女的人民币合计247500元。2、2011年12月,被告人章财军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害人周某丙。2012年1月,被告人章财军利用与被害人周某丙的男女朋友关系,编造跟周某乙打官司需要诉讼费、需要解冻银行资金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丙的人民币合计99891元。2012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章财军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利济桥直街假日之星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为了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胡某乙、周某乙、周某丙的陈述,证人胡某甲、周某甲的证言,伪造的印章及房产证、协议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假名片,涉案照片,扣押、移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财军未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差,可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财军辩解:1、起诉书指控的第1节犯罪事实中,其向被害人周某乙及其母亲胡某乙共骗取人民币247500元,但其中有35000元系周某乙自己拿下,没有交给其支配;2、起诉书指控的第2节犯罪事实中,其与被害人周某丙系男女朋友关系,向周某丙及周的家人借的人民币99891元钱是借的,不是骗取,且其已归还了周某丙80000元,其没有诈骗的目的,该节事实不应认定其犯诈骗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章财军向被害人周某乙及胡某乙骗取的钱有部分是通过周某乙交给被告人的,其中有35000元周某乙直接扣下,没有交给被告人章财军,该35000元应当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2、第2节犯罪事实中,认定被告人章财军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章财军诈骗的目的不明确,章和周系男女朋友关系,钱是章向周及周的家人借的且已归还了80000元,故该节事实不应认定被告人章财军诈骗犯罪。3、被告人章财军对第1节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案发后已表示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被告人章财军以招工为名通过胡某甲结识了被害人周某乙。后谎称自己开了一家绍兴骏诚网络公司,其父亲在上海经营一家建筑公司,母亲在美国加州经营一家服装公司,资产过亿等优越的家庭经济条件,骗取了被害人周某乙的信任后成为男女朋友。此后,被告人章财军利用其与被害人周佳某女朋友关系,谎称其母亲在美国病危要带被害人周某乙及律师一起出国探望、给其母亲办理死亡证明、空运其母亲的遗体回国、洗脱其为了尽快继承其母亲的遗产而拔掉其母亲的氧气的嫌疑、处理其母亲在深圳的一家公司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乙、周某乙母女的人民币合计247500元。并将赃款用于自己娱乐等高消费及日常生活开支。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其为了找工作通过表哥胡某甲结识了被告人章财军,章说自己开了一家绍兴骏诚网络公司,其父亲在上海经营一家建筑公司,母亲在美国加州经营一家服装公司,资产过亿等,其信以为真并与章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到了8月份,章财军说其母亲在美国病危要带其及律师一起出国探望需要费用,先后向其母亲借了11700元,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出国,后章财军又说其母亲在美国快死了,要在国内办一张其母亲“死亡证明”需要应酬费用,空运其母亲的遗体回国、洗脱其为了尽快继承遗产而拔掉其母亲的氧气的嫌疑等需要费用,又向其母亲借了75500元,后章财军说其母亲的后事已处理好,要继承遗产需先处理章的母亲在深圳的一家公司,需要手续费,章又向其母亲借了55000元,先后共向其母亲借款人民币247500元。其中20000元是其母亲通过转账给章财军的,其他均是现金给章的,章拿到上述钱后,跟其及其家人联系也少了,其知道受骗了,后来在网上看到了有不少被章骗钱骗色的信息,其调查到章根本没有开公司,所谓的家庭情况及协议承诺婚后给其人民币10200000元、森海豪庭房子一套全是谎话。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份,其女儿周某乙通过胡某甲的介绍结识了一个开网络公司的章财军,后来周某乙和章一直在交往,具体情况其也不知道,到了七八月份,周某乙带了章财军到其家中,说章是富二代,章的父亲在上海经营一家建筑公司,母亲在美国经营一家服装企业,资产雄厚等,其信以为真,也就不反对其女儿与章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第二天凌晨,章财军在卧室大声打电话,说章的母亲在美国病危,后章说要带周某乙及律师一起出国探望母亲需要费用向其借钱,其先后给章117000元,其中20000元是银行汇款,其余97000元是现金直接给章的,后章财军又说他母亲在美国快死了,要在国内办一张“死亡证明”需要应酬费用,为了尽快继承遗产而拔掉他母亲生命的氧气而惹官司需要费用等理由,其又筹款给章人民币75500元,都是现金给章的,后章财军说他母亲的后事已处理好,要继承遗产需先处理章的母亲在深圳的一家公司,需要手续费,其最后一次又给章人民币55000元,先后共借给章人民币247500元。章拿到上述钱后,就不跟周某乙交往了,跟其家里联系也少了,其知道受骗了,章说的他的家庭情况及章写的协议承诺婚后给周某乙人民币10200000元、森海豪庭房子一套全是谎话。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章财军是在一起打牌时认识的,章介绍说他在经营一家网络公司,2011年3月,其表妹周某乙想找工作,其想到章的网络公司要找人,就把周某乙介绍给了章财军,章平时比较会花钱,出手很大方。由被告人章财军、被害人周某乙签订的协议1份,佐证了被告人章财军隐瞒事实真相,实施诈骗的手段。被告人章财军对上述诈骗的过程及从被害人胡某乙处骗到人民币2475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章财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被害人胡某乙处骗到的247500元,其中35000元由周某乙扣下,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认定。该辩护意见,已被被害人胡某乙及周某乙的陈述所否认,本院不予采纳。2、2011年12月,被告人章财军经朋友石某介绍以绍兴骏诚网络有限公司的身份结识了被害人周某丙,2012年1月,被告人章财军利用与被害人周某丙的男女朋友关系,谎称其母亲死亡留下遗产,因其与前女友周某乙分手,和周某乙协议继承遗产不再执行,以跟周某乙打官司需诉讼费、解冻银行资金需疏通关系费、卖掉其母亲房子需手续费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丙及其家人合计人民币99891元。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其与朋友石某在绍兴市区解放路上拉芳舍喝茶时,经石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章财军,章记下了其电话号码,并给了其一张名片,记载被告人章财军系绍兴骏诚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此后,章财军经常联系并约其吃饭,帮其订包厢,成为男女朋友。2012年1月7日,其回湖北老家,章财军在电话中说他母亲死亡留下4000万元遗产,章与前女友周某乙分手,和周某乙协议继承人民币10200000元及森海豪庭房子1套的遗产不能再执行,后章财军以跟周某乙打官司需诉讼费、解冻银行资金需疏通关系费、卖掉其母亲留下在上海的房子需手续费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第1次其给章的农业银行卡上存入1500元,后其向父母先后要了10000元、9000元存入章上述农业银行卡,2012年1月24日,其回绍兴与章见面,章说官司逼得紧,又逢过年银行无法开出本票,又让其向家里要钱,1月26日其父亲从湖北老家存入其卡内79950元,其通过银行网上转账转给章财军79690.75(包括手续费),其一共借给章财军人民币100340.75元(其中银行手续费449.75元),农历正月十三,章答应与其一起回湖北老家,但章说要去湖北催讨一笔190000元的欠款,始终没有跟其一起去湖北孝感,其打电话问绍兴的同事才知道章早回绍兴,其到绍兴后章已被公安机关抓了,知道自己也被章骗了。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其女儿周某丙回湖北孝感过年,周某丙说在绍兴交了一个姓章的男朋友,回家后,周一直跟章在联系,农历十二月二十左右,周某丙说章要卖房子需手续费缺钱向其借10000元给章,其将打工赚来的10000元交给方方,方方去30公里外的孝感市区农业银行打入章的农行卡,过了几天,章又通过其女儿向其借了9000元,到了正月里,周方某绍兴打来电话,说章急需用钱,要借100000元,章自己也打电话,其准备了80000元到孝感市一家农行分几次一共打了79000余元给周某丙。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害人周某丙是一起在绍兴市区日月同辉会所做公关的,被告人章财军是其以前的男朋友,2011年10月份认识的,章财军说他母亲已故,父亲在上海开了一家建筑公司,章是绍兴骏诚网络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周某丙与章财军是其三人在一起喝茶时介绍认识的,后周和章自己联系,不久就成了男女朋友,周某丙跟其说过借给章财军10万元章一直没还,后来从大领班处得知章财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某丙才知道被章骗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资料、子账户交易明细,印证了被害人周方某农业银行存入、转账至被告人章财军卡上的上述款项。被害人周某丙提供的绍兴骏诚网络有限公司章财军总经理名片1张,佐证了被害人周某丙及证人石某所证明的被告人章财军以该名片的身份欺骗其二人的事实。被告人章财军对上述从被害人周某丙处得到人民币99891元无异议,且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其从周某丙处借到100000元,钱已挥霍光了,没有还过,其在法庭上辩解其已在去湖北时归还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80000元,该辩解意见被告人章财军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已被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及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所否认,本院不予采信。2012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章财军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利济桥直街假日之星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该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予以证明。被告人章财军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财军伪造自己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产,赃款用于挥霍,从诈骗周某乙到诈骗周某丙,前后呼应,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真实可信,且由证人周某甲、石某的证言予以印证,亦有被告人章财军伪造的名片予以佐证,被告人章财军诈骗的目的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章财军骗取周某丙的钱财依法应予认定为诈骗犯罪,被告人章财军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章财军在案发后对部分犯罪不予认罪,交代态度较差,且赃款未能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二月七日起至二○二○年二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章财军伪造的印章1枚、房屋所有权证1本,均予以没收;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美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