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1,1966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文君审 判 员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