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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1,1966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文君审 判 员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