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苏某,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杨继温,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苏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1999年2月份我与被告经李长祥介绍认识,半个月后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一个月后举行婚礼。2000年11月17日生一女孩郭××,现随我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郭××,现随被告生活。婚前没见过几次面,不怎么了解,也没有共同语言。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麻将,2006年被告还因拐卖人口被拘留,出来后仍然胡作非为。2007年我发现被告和一个叫马××的女人有外遇,且生了一个男孩。我与被告从2012年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维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郭慧由我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半个月后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一个月后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郭××,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郭××,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7月份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郭××。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一张,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于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后,近一年的时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互之间应该有所了解,应该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结婚十年有余,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贴、互相理解,各自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夫妻关系中的缺点和不足并努力改正,一定会有一个幸福和美的家庭。并且原、被告已生育一双儿女,两个孩子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与呵护,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暂不准许。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杨会恩审判员 邹公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范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