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霍志新与王贵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志新,王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霍志新被执行人王贵军本院在执行霍志新与王贵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贵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