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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6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杰、张志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志永,薛兰柱,安永强,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17号申请人张杰,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申请人张志永,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申请人薛兰柱,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安永强,男,36岁,安国市人。被申请人刘亚,男,安国市人。申请人张杰、张志永、薛兰柱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亚(车主)所有的安永强驾驶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张杰、张志永、薛兰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亚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张杰、张志永、薛兰柱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