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成玉与徐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玉,徐维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崔成玉。被告:徐维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玉与被告徐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仲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