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乃与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道路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乃,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道路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国乃,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董国亮,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道路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赵连满,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乃与被告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道路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0元,由原告陈国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