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耿、张贤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耿,张贤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9号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女,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被申请执行人胡耿,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申请执行人张贤钰,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2013年1月30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1-21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胡耿、张贤钰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668521.35元。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1-21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1-21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林金良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