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喜红与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红,张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39号原告:刘喜红,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雪伟,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海涛,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喜红与被告张海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喜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喜红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