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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喜红与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红,张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39号原告:刘喜红,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雪伟,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海涛,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喜红与被告张海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喜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喜红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