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富德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丽娜,女,30岁,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