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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19号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红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法定代表人:林永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沃兰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佳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