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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胡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胡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胡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静,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丽琴,住址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江平,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7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钟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