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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李敏毅、卢晓霞与彭双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毅,卢晓霞,彭双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敏毅。原告:卢晓霞。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心为。被告:彭双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毅、卢晓霞诉被告彭双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毅、卢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敏毅、卢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