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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单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