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0340号原告李海燕,居民。被告张馨予(曾用名张娟),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张馨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燕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馨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燕撤回对被告张馨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