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A与赵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A,赵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赵A,女,199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苏某,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B,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35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