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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