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名称
王道舰与杨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道舰;杨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即商初字第559号 原告王道舰,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杨立鹏,男,48岁,汉族,住即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舰与被告杨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舰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道舰撤回对被告杨立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舰负担。 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