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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胡风鎏与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风鎏;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风鎏,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潘雄伟,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塘大道南浦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智强,该协会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夏晓东,该协会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新堂街**/div>法定代表人:金献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风鎏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一审第三人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姚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