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赵×,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常舍村一区44号。被告杨×,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常舍村一区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起诉被告杨×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现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