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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龙凤一巷1号1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054950-5)法定代表人:胡燕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关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萱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邵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