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鸣;吴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镇经民初字第0099号 原告毛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谭登才,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保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谭登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4日,生有一女,取名毛X。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业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毛XX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诉称并非事实。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4日,生有一女,取名毛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过争执,致夫妻间产生隔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关心体贴对方,彼此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晓青 (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