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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金亮与常云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解字第11号原告张金亮。被告常云云。本院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1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云云名下的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田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