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勇明与胡海军、杭州萧山新街运输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明,胡海军,杭州萧山新街运输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黄勇明。委托代理人:徐航。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胡海军。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运输队。负责人:史仁根。委托代理人:胡良法。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费一飞。委托代理人:戴亚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明与被告胡海军、杭州萧山新街运输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明撤回对被告胡海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张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