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郎文清诉被告翟红丽、谢骐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文清,翟红丽,谢骐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郎文清,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红丽,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谢骐帆,男,1993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文清诉被告翟红丽、谢骐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文清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郎文清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于秋生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杜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