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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xx俊荣与谢xx朝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俊荣,谢xx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王xx俊荣,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山东省xx德州市xx德城区。被告谢xx朝雷,男,22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谢xx朝雷提供与原告王xx俊荣诉讼标的额的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xx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x鲁N×××××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