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xx俊荣与谢xx朝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俊荣,谢xx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王xx俊荣,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山东省xx德州市xx德城区。被告谢xx朝雷,男,22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谢xx朝雷提供与原告王xx俊荣诉讼标的额的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xx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x鲁N×××××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