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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沽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高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高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商初字第59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南环路苗圃街西。法定代表人张进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志江,该社职员。被告高金涛,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高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树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