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民终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陈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詹旭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