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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2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江民一初字第2326-1号原告王益斌诉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斌,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326-1号原告王益斌,男,汉族。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荣,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彪,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益斌诉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以该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北流市、原告王益斌的住所地在广西柳州市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所管辖的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益斌就异议提出答辩,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白沙馨园工程在南宁市江南区,依法应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北流市,但另一被告南宁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南宁市××大道33号,该住所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院有管辖权。同时原告的施工行为发生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南面白沙村,为本案的实际合同履行地,此处亦属本院管辖。综上,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