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