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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9号原告靳某。委托代理人孙海林,男。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以已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