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民申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与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新建南路491号。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立业。委托代理人:蒋雪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4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应良波。再审申请人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