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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候敏与被告姚小敏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敏,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侯敏,女,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