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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与郑州市中原多功能彩膜厂、郑州市英达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郑州市中原多功能彩膜厂,郑州市英达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大林,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冯铁聚,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郑州市中原多功能彩膜厂。被告郑州市英达莱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多功能彩膜厂、被告郑州市英达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诉称,被告郑州市中原多功能彩膜厂于1994年8月30日由被告郑州市英达莱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78500元、300000元,期限3个月、6个月。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8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78元,退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