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陶云强与杨兴利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强,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28号申请执行人陶云强,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路寨乡指挥寨村。被执行人杨兴利,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路寨乡党寨村。申请执行人陶云强与被执行人杨兴利离婚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云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