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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杨铭军、武汉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杨铭军,武汉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法定代表人董国飞,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劲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铭军。被告武汉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杨铭军、武汉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