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步建卫与陈祖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建卫,陈祖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步建卫。委托代理人:吴勇巍。被告:陈祖毫。本院在审理原告步建卫诉被告陈祖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步建卫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步建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