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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步建卫与陈祖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建卫,陈祖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商初字第816号原告:步建卫。委托代理人:吴勇巍。被告:陈祖毫。本院在审理原告步建卫诉被告陈祖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步建卫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步建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