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管旭光与谷跃甫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旭光,谷跃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管旭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谷跃甫,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旭光诉被告谷跃甫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旭光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旭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旭光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