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包国华与陈军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华,陈军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包国华。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陈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华与被告陈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国华于2013年2月27日申请将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对其余工程款的支付事宜另行解决,后又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国华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