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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童钊生与沈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钊生,沈建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5号原告童钊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望,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建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钊生诉被告沈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钊生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童钊生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15.5元,由原告童钊生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