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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堂兵与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兵,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刘堂兵,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78-1。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男,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堂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刘堂兵欠款11550.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师范天平厂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俊杰 百度搜索“”